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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来源:盐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7-27 共点击13720

 

服务项目  行政复议
 
所 需 材 料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办 事 流 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相关政策

服务机构  政策法规处
办理地址  局二楼
联系电话  88183961 传    真  8818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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